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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用一名残疾人企业须缴12886元

[作者:0769sw.org|来源:南方日报|时间:2011-09-06] [ ]

南方日报讯 (记者/欧雅琴)企业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将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12886元。昨日,记者从市残联了解到,今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从9月20日开始扣缴,企业需在扣缴地税税款的银行账户中保证有足够资金。

根据东莞市残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残联[2011]9号)规定,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人数1.5%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外商)驻莞机构,均应缴纳残保金。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缴纳残保金,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欠安排比例数缴纳。东莞上一年度(2010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108元,即少安排一名残疾人需缴纳残保金12886元。

对2010年将2009年度已缴纳残保金或已年审的残疾人人数抵扣后有余额的,可按2011年度比例将余额折算成用工人数相抵2011年度应缴残保金的用工人数。

企业需缴纳的残保金按下列公式计算:(一)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二)应缴金额=(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实际经营累计月份数/12-已安排残疾人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80%;(三)实际应缴金额=应缴金额-财政减免金额。

市地税局将于2011年9月20日开始从用人单位扣缴地税税款的银行账户中扣缴应缴纳的残保金,请各用人单位确保账户中有足够缴费的金额。对未在每年12月31日前缴清当年度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企业可致电地税分局或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或登录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信息门户网站(http://www.dgds.gov.cn)查阅;有关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审或缓减免审批等事项可登录东莞残疾人就业服务网(http://www.dgscl.com),市残联咨询电话(22237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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