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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提出立法明确政府为社工服务买单

[作者:|来源:羊城晚报|时间:2010-05-26] [ ]

    羊城晚报讯记者余颖报道:昨天,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广东省社会工作者条例》议案办理组织调研。省民政厅在汇报全省社会工作的发展情况中特别提出,要在立法中明确政府加大对社会工作的财政支持,包括明确政府购买民办社工服务机构服务的相关职责和分工,以及对服务机构的资助标准和办法。

今年广东省两会上,省人大代表江波领衔提请制订《广东省社会工作者条例》的议案,提出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和体制的转型转轨,诸如青少年犯罪、吸毒、失业、自杀、离婚、人口老龄化等社会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因此迫切需要通过专业的社会工作来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而对社工工作立法,对现实存在的社会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更是迫在眉睫。

社工岗位开发是推进社工人才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基础,但如果没有经费保障也是“雷声大、雨点小”,但在现实中,政府“买单”购买社工服务的落实并不尽如人意。多年来专家一直呼吁,在公共服务项目财政预算中,设立社会工作发展专项经费,全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体制,逐步将政府直接“养机构、养人、办事”转变为向民间组织购买服务。

记者了解到,目前广东只有东莞明确了政府财政在推进社会工作中的主体责任,社工经费以财政支持为主,明确社会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市及街(镇)政府,其所需经费按事权分别由市、镇(街)财政承担。包括东莞市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社会工作,东莞还出台了社会工作制度文件,定下社工薪酬指导价位,中级社工月薪可高达7000元,见习社工月薪最低也有2000元。

江波等代表在议案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社会福利保护性服务提供财政保障,并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财政投入,扩大社会福利服务的保障范围。尤其是,政府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工作者组织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社会工作者组织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价格、监管、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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